轉關知識
進口貨物轉關
進口轉關是指在貨物進境地口岸不辦理貨物清關手續,只辦理轉關運輸可續的通關模式。進口轉關可分兩種方式:陸路進口轉關及水路進口轉關。
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在進境地辦理直轉手續時,持一式三份《進口轉關申報單》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貨物運抵指運地后,填報錄入《進口貨物報關單》,向指運地海關辦理進口報關手續。
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在指運地填報錄入《進口貨物報關單》,計算機自動生成并打印《進口轉關申報單》,傳輸給進境地海關。指運地海關接受《進口貨物報關單》提前報關,提前對報關單進行電子審單、風險布控。
進境地海關按以下流程作業:
- 調閱審核進口轉關數據,核銷進境艙單;
- 輸入境內運輸工具的編號及車牌號或船名;
- 施加關鎖,錄入關鎖號;
- 在《汽車載貨登記簿》或《船舶監管簿》上批注轉關申報單號及有關內容,并簽章;
- 在提貨(運)單上加蓋放行章,憑以辦理提貨手續;
- 在《進口轉關貨物核放單》上批注、簽章后與《進口轉關申報單》復印件留存歸檔。
貨物運抵指運地海關后,指運地海關按以下流程作業:
- 簽注《汽車載貨登記簿》或《船舶監管簿》;
- 在計算機中核銷轉關貨物和運輸工具;
- 驗核關鎖;
- 受理紙質單證的接單、征稅、查驗、放行等通關全過程。
- 直轉方式的進口轉關貨物
進境地海關接受轉關申報后,將一份《進口轉關申報單》留存歸檔,二份封入關封隨貨帶交指運地海關,并按本規程第三條第1至5項規定辦理轉關手續。
直轉貨物運抵指運地海關后,指運地海關收取進境地海關簽發的關封,按本規程第四條規定辦理有關報關手續
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由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指運地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海運進境的中轉貨物,進境地海關按以下流程辦理轉關手續:
- 將二份《進口轉關申報單》、一份按指運地單列的艙單封入關封,隨貨帶交指運地海關;
- 在《進口中轉通知書》加蓋放行章,交運輸工具代理人憑以向港務部門辦理中轉提貨手續;
- 按本規程第三條第1至5項的規定辦理轉關手續。
出口貨物轉關
出口轉關是指集裝箱貨物在內陸啟運地海關辦理出口清關手續時同時辦理轉關運輸手續,然后通過車輛或船舶等貨物載運至出境地海關辦理貨物離境通關手續的一種通關模式。
- 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向啟運地海關申報出口轉關運輸貨物;
- 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申報前應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轉關運輸貨物申報單(以下簡稱“轉關運輸申報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以下簡稱“出口貨物報關單”),交啟運地數據錄入海關計算機報關自動化系統,并打印成正式的轉關運輸申報單和出口貨物報關單,各一式三份;
- 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持轉關運輸申報單、出口貨物報關單及隨附有關貨運、商業單證,向啟運地海關辦理報關、納稅手續;
- 啟運地海關在辦理出口貨物的報關、納稅手續后,簽發出口轉關貨物聯系單,并將上述有關單證制作關封,交申請人帶交出境地海關;
- 出境地海關在貨物出口后按規定向啟運地海關退寄回執,以示出口轉關運輸貨物監管工作的完結;
- 來往港澳的出境車輛裝載的出口轉關運輸貨物,由車輛駕駛人員向啟運地海關交驗出口貨物報關單或載貨清單一式三份,并隨附有關貨運、商業單證,啟運地海關審核后制作關封交申請人帶交出境地海關,由出境地海關負責辦理該車輛及其所載貨物的監管手續。
流程說明
陸運進口轉關業務流程
1、數據中心錄入艙單數據,海關確認艙單數據。
2、報關企業憑運單、裝箱單、發票等打印《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轉關運輸貨物申報單》(以下簡稱《進口轉關申報單》)。
3、報關員持報關員證,汽車監管簿,以及《進口轉關申報單》、運單、發票、裝箱單等報關單據到海關辦理申報手續。
4、陸運轉關貨物必須使用在海關備案的監管車輛承運。
5、海關審核轉關申報單及相關單據,辦理貨驗放行手續。
6、申報人提取貨物后,口岸海關對承運轉關貨物的運輸車輛施加封志。
陸運出口轉關業務流程
1、首先確認轉關出口貨物已入監管庫,報關員在預錄入公司打印出口報關單及轉關出口報關單。
2、報關員持出口報關單及相關單據辦理出口申報手續。
3、報關員持已辦結出口申報手續的報關單據和轉關出口申報單、監管車本,報關證,辦理轉關出口申報驗放手續。
4、海關監管貨物,裝車施封。
陸運進口轉關業務流程
陸運出口轉關業務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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